上海,一老伯再婚娶了个比自己小15岁的妻子,谁知婚后因血管性痴呆失能瘫痪,然后被妻子送进了养老院。不仅如此,妻子为了得到老伯的拆迁安置房和200万元补偿款,和老伯的女儿打了多长官司,闹得家里鸡犬不宁。 据红星新闻9月5日报道,王老伯在人生暮年迎来第二春,与小他15岁的女子任某结了婚。可谁也没想到,二人才结婚3年,王老伯就突然患上了血管性痴呆,导致彻底失能瘫痪。 任某虽然比王老伯小了15岁,但也不年轻了,无力照顾王老伯,于是将他送去了养老院生活。 在2020年的时候,王老伯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拆迁办征收了,补偿方案是1套安置房以及200多万元的补偿款。 然而任某却盯上了这套房和补偿款,为了能合法占有,任某在2021年带着王老伯去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之后通过诉讼成为了王老伯的唯一监护人。 2022年,任某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对王老伯的拆迁安置房进行确权,法院最终认定这套安置房属于王老伯和他女儿的,父女俩各占一半的份额。 至于补偿款,由王老伯分得110余万元,女儿小王分得90万元。 2024年11月21日,任某以王老伯的唯一监护人身份起诉小王,要分割那套拆迁安置房,房子可以归小王所有,但小王必须给她106万余元。 小王这才了解了任某的野心,她和亲友们商量了一番,决定与任某较量一番,让任某知难而退。 然而小王一开始并不知道,任某早就偷偷将存放在王老伯账户里的110余万元补偿款,挥霍得只剩下了42万余元,而这才仅仅过去了2年多时间。 对此,有网友建议小王立即即将钱拿出来,这钱是夫妻婚前财产,任某没资格拿的。 还有网友表示,都这么大年纪了还找小媳妇折腾,这样的老人真的很让人无语,纯纯没事找事做。 那任某是否有资格拿走王老伯的房屋补偿款呢? 目前,我国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但是本案中的涉事房产属于王老伯的婚前财产,只是在结婚后进行了拆迁补偿。而按照规定,婚前个人财产是不会因为结婚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因此,这套拆迁安置房和110万元的补偿款,均是王老伯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王老伯后来瘫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任某也申请成为了王老伯的唯一监护人,但任某只能保管好王老伯的财产,或者是财产增益,但不能使得财产变少。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比如:任某可以用王老伯的110万元补偿款做投资。如果赚钱的话,也是王老伯的钱,任某可能分得一些辛苦费,但如果亏钱的话,任某还要补钱进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作为监护人,应当维护王老伯的核心利益,而王老伯瘫痪在床,只要能照顾好王老伯,那就属于维护核心利益。 可是任某却将王老伯送到养老院,自己并没有亲自照顾,而且任某擅自将王老伯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分,该行为已经侵害了王老伯的利益。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任某要求分房子的诉请。 与此同时,王老伯的女儿小王以任某婚内擅自转移王老伯的婚前个人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 法院认为,任某转移王老伯的婚前个人财产,对王老伯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任某毕竟是王老伯的合法监护人,所以判决由任某和小王共同担任王老伯的监护人。 之后,任某应当及时归还挪走王老伯的68万元,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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