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东方,男子受伤后才得知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在他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公司却以经营问题将男子职位由前厅经理降为服务员,工资从7300元降到4300元。男子拒绝调岗降薪,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男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对工伤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仲裁裁定公司需支付21万元给男子,公司不服起诉,结果可想而知。 2022年11月19日,李某在工作中受了伤,经过一番治疗花费不少,后来想到应该可以认定为工伤进行赔偿,就去找人社局咨询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在得知需要单位提报工伤认定申请后,赶紧找到公司说明情况,还表示公司需要什么一定会尽力配合。 要不是这次受伤,李某也不会发现,公司其实根本就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李某气愤的不行。 李某本来是在三亚的一家饭店当销售经理的,是因为饭店老板的儿子在东方市有家公司,缺个前厅经理,所以老板就把他从三亚调到了现在的公司当前厅经理。 李某跟现在的公司是2022年2月1日签订的2年劳动合同,约定月薪7000元,后来逐步调整为7300元。 要不是公司待遇还可以,李某也不会一直在这个公司干下去,毕竟这边的工作要比原来的累很多。 在新公司工作仅9个月,李某就在工作中受伤了,还意外得知公司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没办法进行赔偿。 本来就是公司不对,所以李某也没有客气,他一定要进行工伤理赔,要不然这笔赔偿就应该由公司支付。 公司答应会解决工伤保险的问题,让李某去申请工伤认定,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就在李某去办理这些事情的过程中,公司因自身经营问题,要对李某的工作岗位将进行调整。 由原来的前厅经理降为餐厅服务员,工资也由原来的7300元降为4300元。 公司没有跟李某商量降职降薪的事情,而是单方面的发出了书面通知而已。李某当然拒绝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毕竟工资可是降了将近一半。 李某的抗议并没有得到公司的回应,反而在2023年8月14日收到了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李某拒绝降职降薪调岗。 工伤的待遇没有解决,公司就找名目把李某开除了,李某马上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公司对工伤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赔偿。 仲裁委在2024年8月13日作出裁决,支持李某大部分请求,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各项补助金及赔偿金给李某,共计21万余元。 公司不服,认为工伤保险已经在发现时第一时间补齐,伤残补助金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与李某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李某不付出公司的降职降薪安排,所以才与其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范围,不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起诉至法院后,李某也认为仲裁委作出的裁定不合理,也进行了起诉。 李某认为,仲裁委裁定的赔偿金是按照2022年2月1日入职到现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但在这之前已经在三亚的饭店有2年的工作年限 原饭店和现在的公司的老板是父子,其工作调动也是两个老板之间的调动的,并非他个人选择,所以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到一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在李某受伤时未缴纳工伤保险,虽然事后补缴,但也应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费用。 公司单方面的调岗降薪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进行赔偿。 最终判决公司向李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1.78万元,公司和李某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某在发生工伤时,公司并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虽然事后进行了补缴,但是由于工伤产生的保险待遇项目应该由公司进行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公司单方面的将李某从经理降职为服务员,且工资也大幅下降,该岗位调整行为缺乏合理性,且未与李某协商一致。 更是在李某明确拒绝后,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构成违法,应该对李某给予赔偿。 至于李某要求的将原工作2年的工作年限并入到一起计算赔偿金额,因李某未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两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也未能够提供人事调动函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
海南东方,男子受伤后才得知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就在他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清歌畅
2025-09-06 18:11:35
0
阅读: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