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

锴锐说科技文化 2025-09-06 17:37:25

河南,一男子带女友外出旅游的2天时间里,由于男子没有把持住,与女友多次发生关系。为了避免怀孕,男子便从药店购买紧急避孕药。没成想2个月后,女友竟发现自己怀孕了。男子认为药店所售为假药,一怒之下将药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000元,法院最终如何判的?   2008年这场因“紧急避孕药失效”引发的官司,直到判决下来,田先生或许才明白,当年大连旅游时的“一时大意”,远比“药店卖假药”更能解释未婚妻姚女士的意外怀孕。   田先生在姚女士怀孕后,第一时间认定是“药有问题”,他拿着毓婷药盒找到药厂质量中心,却得到“药品合格”的结论。 后续法院调查更证实,这款毓婷2002年就通过国家药监局注册,2008年6月的抽检也完全符合《中国药典》标准。 这意味着,药店卖的不是假药,药物本身不存在质量缺陷。田先生最初的“假药猜想”,从源头就站不住脚。   真正的问题,藏在大连旅游那两天的细节里。当时田先生和姚女士在两天内多次发生无防护亲密行为,直到最后一次接触约60小时后,田先生才在河南医药超市买了毓婷。 姚女士按说明书一次性吃了两粒,可事后咨询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所才知道; 毓婷的核心适用场景是“单次”无防护性行为,多次亲密会大幅稀释药物效果,即便在72小时时效内,成功率也会从约80%骤降到50%以下。 而说明书上只写着“无防护性性生活或避孕失败72小时以内服药”,压根没提“多次行为无效”——这种专业表述与大众认知的偏差,让田先生误以为“只要在72小时内,不管几次都能兜底”。   法庭上的举证环节,更让田先生的诉求接连碰壁。河南医药超市拿出完整的进货台账,证明毓婷渠道合法,田先生无法反驳“药品来源没问题”; 紫竹药业则指出,田先生夫妇无法提供“服药后未再发生亲密行为”的证据——这意味着,怀孕可能是服药后行为导致,而非药物失效; 更关键的是,他们连“完全按说明书服药”的证据都拿不出,比如是否空腹、是否在72小时内精准服药等细节,都没有书面或证人证明。 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田先生既没法证明药品有问题,也没法排除其他致孕可能,败诉成了必然。   这场纠纷最值得反思的,不是“赔不赔钱”,而是年轻人对避孕知识的普遍盲区。田先生并非故意忽视,而是真的不懂“紧急避孕药≠万能兜底药”; 它不能替代避孕套、短效避孕药等常规方式,仅适用于“偶尔紧急情况”;72小时是黄金时效,超过后效果锐减;多次行为后使用,更是相当于“无效操作”。 可这些关键信息,要么藏在专业的医学文献里,要么被药厂视为“行业常识”而省略在说明书中,普通消费者很难主动知晓。   更遗憾的是,药店销售人员也没尽到提醒义务。田先生买毓婷时,店员只告知了“一次吃两粒”,却没提“多次行为不适用”“服药后需避免再次亲密”。 如果当时能多一句提醒,或许就能避免后续的怀孕和人流。而姚女士最终花1100多元做的人流手术,不仅是金钱损失,更对身体造成了伤害,这份代价本可以通过提前了解避孕知识来规避。   15年后再看这场官司,它早已超越了个案本身,成为一堂生动的“避孕科普课”。 它提醒所有人:亲密关系中,避孕不是“事后吃颗药”那么简单,提前了解不同避孕方式的适用场景、成功率和风险,才是对自己和伴侣的负责; 药厂也该优化说明书表述,把“多次行为无效”“非100%成功”等关键信息加粗标注,让普通人一眼看懂;药店销售人员更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别让“信息差”酿成健康风险。 毕竟,比起事后维权的奔波,事前的认知和预防,才是避免意外的最好方式。 信息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2009-11-18发布:郑州情侣服避孕药仍怀孕 状告药厂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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