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女子丈夫将车停在别人停车位上,半个小时后,发现车子被堵了,车位主人要求

静雅海雾隐帆闲 2025-08-30 19:07:06

浙江杭州,女子丈夫将车停在别人停车位上,半个小时后,发现车子被堵了,车位主人要求他们给200元占用费,为了脱身,女子给了对方200元。可事后她找来记者,说自己相当于是情急之下,也受到了一定的胁迫,当时车在这里,孩子也在这,他们付了钱,对方才把车子给挪走的,她觉得100以内自己能接受,对方是站在道德制高点来讹钱。 8月21日晚上8点,姚女士的丈夫带着孩子去学游泳,到达酒店停车场时,负一楼、负二楼的停车位都已经满了。 姚女士的丈夫在写字楼下方发现了一个空着的私家车位,想着对方可能下班回去了,车位应该空出来了,他就把车停在这个私家车位上,想着稍微停一会应该没关系的。 大概停了半个小时左右,期间他们也没有接到任何挪车的电话,可等他们再下来时,却发现他们的车子已经被一辆无牌车给堵住了。 姚女士找到物业,物业给车位主人打了电话,姚女士他们也给对方打了电话,可对方没接,他们又给对方发送了信息,说他们占用对方车位,实在不好意思,他们愿意赔偿。 可接下来的40分钟内,对方并未接听他们的电话,也没有回复任何信息,9点20分左右,他们下楼,车还是堵着。 他们这时才注意到,车位旁除了贴着一张黄色的贴纸,上面写着“私家车位,请勿占用!” 车位旁的墙上还贴了一张纸,上面写着:此车位乱停一次200,上面还留了手机号和收 款码。 姚女士说自己丈夫当时只看到了私家车位的提示,却没留意到这张写着200元的纸。 晚上9点半左右,姚女士再次尝试给车位主人打电话,这次电话终于接通了。 电话那头,车位主人的态度很强硬,对方的处理方式就是“你不交这200免谈”。 姚女士看着被堵的车和在一旁的孩子,心里又急又气,但又怕耽误更多时间,无奈之下,只好通过收款码给对方转了200元,对方这才下来挪车。 车子终于可以开回家了,可姚女士越想越觉得不是滋味。 事后她找来了记者,她说自己相当于是情急之下,也受到了一定的胁迫,当时车在这里,孩子也在这,他们付了钱,对方才把车子给挪走。 记者随后联系上了车位业主,车位业主表示:自己就住在这楼上,这个车位离电梯近,他花钱买下来了。 他在上面贴得很清楚,有黄色的提示,写着这是私人车位,不能占用的,他们都不看的。 姚女士承认自己占用对方的车位,确实是他们的不对,他们也第一时间就道歉了,也愿意赔偿,可对方的处理方式就是你不交这200免谈。 她找记者的目的不是为了要回这200元钱,碰到这样子的事情,是不是只有这样子的方式来解决? 姚女士觉得100元以内自己还是能接受的,如果车位主人的初衷,是想让他们挪车,为什么不提前联系他们,而是直接用无牌车堵他们的车呢? 她感觉对方更像是站在道德制高点来讹钱,而不是保护自己的车位不被占用。 她想借着这个节目,一是曝光这种滥用私刑的惩罚行为,二是提醒大家,遇到这种事,果断报警。 有人说:既然愿意赔偿,那给200元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这件事情就结束了,没什么好说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姚女士夫妻未经允许,将车停在他人私家车位上,侵犯了车位业主的权益。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业主购买车位后对车位享有物权,包括占有、使用等权益。 姚女士夫妻在明知道车位上贴有私家车位,请勿占用的告示,还把车子停在私人车位上了,侵犯了车位主人的合法权益,车位主人可以联系姚女士夫妻挪车,并给付停车费。 2、车位主人收取姚女士200元合理吗? 若因车位被占导致额外支出(如临时停车费),车主可要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损失,若难以证明实际损失,可参照车位市场价格主张占用费。 一般情况下,车位被临时占用的实际损失相当于该时间段的车位租赁费用,车位主人单方面设定“200元/次”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姚女士当时可以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对方以”不给钱就不放行的”方式强要、硬要,姚女士可以报警处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有可能会被治安处罚。 如果这200元属于罚款的性质,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才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车位主人作为普通公民,并没有罚款的权力。 车位主人可以要求姚女士把车挪走,并按照常规的收费标准要求支付停车费,但他收取对方200元明显超出合理的范围了。 在生活中,不要抱着侥幸的心里去占用他人的车位,这是要付出代价的。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秋日生活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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