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为了强身健体,买了一把弹弓,长期在自家小区用弹弓瞄准远处树木,发射钢珠。然而,钢珠不长眼,屡屡飞入隔壁小区,十余台车遭了殃,多户居民家的玻璃被击出蛛网般的弹孔。尽管他辩解并非故意,但为时已晚,其行为因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最终被法院定罪判刑。 8月20日,闽南网报道了一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男子为了打发时间,满足个人爱好,无视小区他人安全,挑战法律的红线,还自以为小事,殊不知,等待他的是冰冷手铐。 据悉,某小区机电维修部员工张伟(化名)平时爱好户外运动,为了“锻炼身体”和打发时间,自2023年11月起,多次在所在A小区的1楼架空层使用弹弓发射钢珠。 他以小区周边山坡上的树木为目标,每次发射数十枚直径约9.5毫米的钢珠。 然而,由于弹弓的射程和威力较大,钢珠多次飞越小区围墙,击中间隔不远的B小区。 在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B小区内多户居民家中玻璃窗被击穿,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也遭到破坏。 经统计,共有8户业主家的17块窗户玻璃被击穿,十余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其中包括车窗破裂、车身凹陷等。 经专业机构鉴定,车辆维修费用总计8059元,被毁坏的玻璃价值399元,总损失近9000元。 2024年1月9日,张伟在A小区架空层再次练习弹弓时被帽子叔叔抓获。 帽子叔叔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弹弓一把、钢珠55枚,随后在其住所搜出弹弓3把、钢珠53枚及配件若干。 调查还发现,张伟在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曾分三次在网上购买钢珠总计12.3千克。 案发后,张伟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业主和车主的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伟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并接受法律制裁。 那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指出,本案中,张伟在居民区内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其行为虽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弹弓发射的钢珠动能较大,在人员密集的小区内使用,明显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强调,弹弓本身虽不属于管制器具,但其使用场景和方式直接决定了行为的合法性。在公共场所或人员密集区域使用弹弓,极易造成不可控的危害后果,法律对此类行为有严格限制。 张伟辩称其行为目的是“锻炼身体”,并未故意针对他人财产或人身。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理论,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伟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在小区内发射钢珠可能击中他人财物或人员,但其仍然多次实施该行为,属于间接故意。 因此,其主观方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本案中,张伟有一些从宽情节。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张伟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按照基准刑的60%左右进行判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张伟虽不是主动到案的,不构成自首情节,但坦白从宽,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张伟在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极大减少了司法资源成本,有利于案件快速审理,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但是,另一方面,张伟的行为多次实施,持续时间较长,且造成多户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在量刑时需平衡从宽与从严因素。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综合张伟的犯罪情况、从宽情节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伟判处有期徒刑。 对此,大家怎么看?#万能生活指南#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下跳井黄河也洗不清了!”8月19日,广东深圳,一女子凌晨开车时,竟看到一醉酒
【6评论】【18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