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女子和朋友聚餐深夜才回家,恰好此时丈夫在家买醉,丈夫怀疑女子有外遇,逼问

洋仔说法 2025-08-21 22:27:42

云南,一女子和朋友聚餐深夜才回家,恰好此时丈夫在家买醉,丈夫怀疑女子有外遇,逼问“是否出轨”。女子当即否认,不料,丈夫不相信,情绪激动,大力推倒女子,朝着女子一顿暴打,还有扇耳光等行为。当丈夫知道客厅有监控后,气急败坏扯断电线。这已是多年家暴的常态,为了6岁女儿,女子一次次隐忍,还手只会招来更重的反击,报警也只换回“口头教育”。但这次,她不再妥协,果断报警、验伤,之后打算离婚。结果,丈夫被行拘4日。   8月21日,澎湃新闻报道了一起家暴案件,起因是丈夫怀疑妻子出轨,而妻子更是爆料出丈夫此前更多家暴行为,之所以这次不忍,是因为忍不了了。   据悉,张芳(化名)与王某在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名6岁女儿。   起初,两人的日子还算安稳,之后,不知何故,王某常深夜醉酒归家,稍有不顺心便对张芳拳脚相加。   为此,张芳多次报警,目的只是为了让丈夫收敛,但为了孩子,张芳选择隐忍,警方也只好以“口头教育”处理。   但,张芳每次的妥协,换来的都是丈夫的变本加厉,只要稍微有反抗,就会被打得更加厉害,压根就不敢有任何还手。   张芳无数次鼓起勇气,决定要和丈夫彻底清算,但想到女儿,又再次放弃,直到最近这一次,她彻底看清了,不打算在忍让。   2025年8月17日凌晨两点,女子张芳(化名)结束与朋友的烧烤聚餐后回到家中,刚进门,丈夫王某(化名)便借着酒劲逼问其是否出轨。   张芳坚决否认,但王某情绪失控,用拳头猛击其额头,将她推倒在地并连续扇耳光。   过程中,王某发现客厅监控正在录制,竟强行扯断监控线路。   张芳试图辩解:“一起吃饭的朋友可以作证”,但王某置之不理。   事后,张芳果断选择报警,并赴医院就诊,病历显示其“面部挫伤”。   警方介入调查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张芳称,此次事件让她彻底绝望,决心起诉离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看待呢?   1、何为家庭暴力?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家暴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王某与张芳系夫妻关系,本应该互帮互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但王某却不顾夫妻之情,借酒对其实施暴力殴打行为,且并非偶尔,而是长期实施。这样的行为明显符合家暴特征。   2、王某只是被处4日行政拘留,是否处罚过轻?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王某的处罚,应当结合其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定,要做到过罚相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王某虽多次家暴,但本次伤情较轻,仅面部挫伤,故适用较轻处罚。   但需注意,若家暴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追究刑事责任。   3、张芳准备诉讼离婚,是否能够获得支持?其是否可以同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可见,家暴是法定离婚事由之一,一旦证实一方有家暴行为,原则上应当准许离婚。   张芳若起诉离婚,需提交报警记录、警方处罚决定书、医院伤情诊断证明、监控录像、证人证言、既往报警回执、伤情照片等作为证据。   法院若认定家暴事实,将依法判决离婚。   除离婚外,张芳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芳多年来遭受王某的家暴行为,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在离婚的同时,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要结合对方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及对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定。   此外,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以及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角度,在女儿的抚养权上,应当由张芳抚养更有利,而财产分割也应该倾向保护张芳的权益。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家暴只有0次和N次,一味的忍让解决不了问题 ,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一旦受到家暴,应当第一时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对此,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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