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0岁女子怀了二胎,丈夫跟她承诺,孩子的姓随母亲。女子生下儿子后。丈夫反悔了,他表示父亲临终前曾嘱咐他,一定要让孙子随父姓,延续家族的香火。女子却认为,丈夫出尔反尔。双方互不妥协,最后,丈夫提离婚诉讼胁迫妻子做妥协,女子却不同意离婚,法院这样判! 8月21日,都市现场报道,张丽(化名)完全没想到,丈夫李伟良(化名)以感情不和要跟她离婚。但她隐隐觉得,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张丽和李伟良喜结连理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取名李悦,随父姓。 多年来,夫妻二人一直相敬如宾,家庭生活也算和谐美满。 然而,随着二儿子的出生,这个家庭的平静被打破。 张丽怀二胎的时候,她希望肚子里的孩子能随母姓。她把这个想法跟丈说了,李伟良当时也满口答应。 在张丽40岁,作为一个高龄产妇,她生下的这个孩子非常不容易。 后来孩子出生了,公公看到孩子是个男孩,他乐开了花,他觉得李家有后了。 张丽也感觉很欣慰,她没有重男轻女,只要是她的孩子,她都喜欢。 当时孩子出生后,一家人都爱不释手,特别是李伟良,真是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掉了。 李伟良的父亲早就想好了给他的孙子起个好名字了,正打算告诉李伟良。 谁知,李伟良告诉他孩子跟随母姓。 李伟良的父亲为此耿耿于怀,他时日不多了,要是没有孙子,他家的香火岂不是断了。 他希望儿子能跟儿媳好好商量,毕竟儿子是家里的唯一独苗,好不容易有了个孙子,按说也是要随父姓,哪有随母姓的道理,又不是上门女婿。 为此,李伟良的父亲没少在他耳边嘀咕。李伟良也打算和张丽商量。 但张丽已经给孩子取好了名,即将为他登记名字,并把孩子的名字跟丈夫说了。 李伟良听了,很是不高兴,他的父亲在临终前曾嘱咐,一定要让孙子随父姓,延续家族的香火。 李伟良深受父亲影响,觉得这是对家族责任的承担,也是对父亲遗愿的尊重,于是立马反对张丽的做法。 张丽和李伟良都是独生子女。张丽认为,大女儿已经随父姓,二儿子随母姓是公平的安排。 起初,夫妻二人只是就这个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讨论,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争论逐渐升级。 张丽表示,丈夫当初在怀孕的时候就已经答应第二胎随母姓,现在怎么出尔反尔,她气得直接带孩子离家出走,双方互不妥协,争吵不断。 在多次争吵后,李伟良情绪失控,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了离婚诉讼,试图以此来胁迫张丽妥协。 他希望法院能支持他的诉求,让张丽放弃让孩子随母姓的想法。 张丽觉得夫妻吵架归吵架,但是两人的感情没有破裂,她不会同意离婚。 那法院怎么判?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认为,李伟良提出离婚诉讼,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父亲遗愿的尊重以及对家族香火延续的考虑,而非因为夫妻感情本身出现了不可挽回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离婚更多是基于一时的情绪和压力,而非经过深思熟虑的理性决定。 张丽和李伟良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女,家庭生活曾和谐美满。夫妻感情基础较好,仅因孩子姓氏问题产生分歧,不足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决定孩子的姓氏,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关心和抚养,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张丽和李伟良在孩子出生前曾就姓氏问题进行过协商,李伟良当时也表示同意第二胎随母姓。 虽然之后李伟良因父亲的遗愿而改变主意,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单方面否定之前的协商结果,双方仍应通过进一步协商来解决分歧。 孩子姓氏的决定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范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强制决定,而应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 最终,法院驳回了李伟良的诉求。不支持双方离婚。 对此,你怎么看?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真解气!”广东吴川,一男子和妻子经过两次官司后正式离婚,可离婚仅仅几个月,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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