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女子在健身房健完身后,一丝不挂的在浴室冲凉,突然发现有人从门缝处用车内窥镜偷窥自己洗澡,女子很快从对方的鞋子和腿上辨认出,对方正是自己的健身教练。她震惊不已,却不敢声张,想着好汉不吃眼前亏,毕竟教练1米85的个头,真要干点什么,自己还真无力反抗。2天后,她报了警。警方认定教练侵犯女子隐私,处以4日的行政拘留。教练先是承认了,后又改口称自己是法盲,只是想早点回去开店,就承认了,会申请行政复议。
据扬子晚报8月21日报道:张女士怎么也没想到,信任多年的健身教练,亲如朋友一样,会对自己干出这种龌龊事!
她非常愤怒和失望的向记者讲述自己的遭遇。
2023年,张女士经朋友介绍,到彭教练开的健身房来健身。
她对鹏教练印象非常不错,1米85的个头,身材健硕、魁梧,任教也非常认真、专业,最重要的是彭教练是个热心肠的人,且很正直。
于是,张女士毫不犹豫的就在健身房办了年会员,这一办就是2年。在这期间张女士为了支持彭教练的工作,还前后买了他近5万元私教课。
在这2年相处中,张女士早已把彭教练当成了非常要好的朋友。
彭教练也经常会约上会员们,这里也包括张女士 ,一起在馆里吃饭喝咖啡、骑行、玩飞盘…..
张女士万万没想到,自己视作好朋友的人,竟是披着羊皮的狼。
2025年8月4日下午,张女士刚结束私教课,独自进入冲凉房,彼时,健身房内只有她和彭教练两人。
洗到第三四分钟时,她突然瞥见门缝处伸进来一根黑色管状物,粗细如手指,还在不停晃动调整角度。
张女士赶紧俯身查看,管子被迅速抽走,可没等她缓过神,那东西竟再次探了进来,张女士这才看清楚,对方正用车内后视镜偷窥自己洗澡。
她吓得浑身发抖,强装镇定,想要弄清楚到底是谁干的?
当她再次向门外看时,终于,看清了门外的鞋和腿。她差点没惊掉下巴,对方正是她信任的彭教练。
张女士既害怕,又失望,没想到自己一直当朋友的人,竟对自己干出这种龌龊事。
她恨不得马上冲出去,揭穿对方,但是冷静下来后,她决定好汉不吃眼前亏,毕竟彭教练身材魁梧,万一对方恼羞成怒,吃亏的还是自己。
她赶紧穿好衣服,准备离开健身房,可当她出来以后,发现彭教练不在馆内,便坐在门口等。
不久后,彭教练拎着外卖回来,还故作关切地询问她为何脸色难看?
张女士透露,洗澡时好像有人在门外偷拍,想看看彭教练什么反应。
彭教练表现出很关心的样子,摸了摸张女士的头,安抚说:可能有外人闯入。便没再说些什么。
张女士对彭教练的动作,感到一阵恶心。
后来,张女士才明白,他当时是故意去买外卖制造不在场证明。
张女士回到家后,心情很复杂,她不愿意相信朋友会对自己做出这种事,因此,她没有立即报警。
当天晚上10点多,她发微信给彭教练,问他是否报警了?
彭教练搪塞说,他会去看监控,再去报警。
8月5日,彭教练告诉张女士,她已经称去当地派出所报警。
但是,让张女士不解的是,警方只是到健身房了解了情况,并未立案。
8月5日18时47分,张女士试图联系彭教练,让其将报警回执发给自己,这才发现彭教练将她拉黑了。
8月6日,张女士坐不住了,这才报了警。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女士认为,事发时,健身馆里只有自己和教练两人,那么,偷窥者只能是彭教练,别无他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调取了门店的监控,发现事发时,确实只有,张女士和彭教练再去在健身房,在结合张女士的口述,警方根据高度概然性认定偷窥者正是彭教练,因此,认定彭教练犯隐私的违法行为成立,并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彭教练先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又改口了, 称偷窥者不是自己,会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明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彭教练称自己之所以承认了,全因为自己是法盲,为了早点出来做生意,所以,就认罪了,他会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3、张女士因为此事受到惊吓,出现心悸的情况,医院诊断为:心悸,窦性心动过速。
《民法典》第1183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女士有权彭教练进行民事赔偿,这里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张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审核已通过。
用户10xxx78
我不信2年了还只是偷窥的程度!
lzs0753
2年了,有贼心没贼胆,害老娘……必须举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