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习惯在车里放钱,有天他放了8万现金在车里,结果钓完鱼回家一数,发现少了1万1,男子想起来,当时自己把钥匙给钓友,让他帮取后备箱的浮漂,这钱会不会是他偷的?男子报警后,警方一查监控,还真就是钓友偷的钱。钓友表示,自己之所以没全偷,是觉得没必要拿那么多。网友:看着不贪,实际是不敢。 8月13号,杭州综合频道报道,这天,周先生急匆匆冲进派出所,满头大汗地说:警察同志,我车里的钱被偷了… 他早上打开车门准备取东西时,发现放在副驾驶储物箱里的8万现金,少了1万1千块。 这下周先生懵了,因为他车里经常会放现金,所以他有个习惯,那就是每次锁车后都会再拉一下车门,确认车门关紧了。 他看了看,车门也没有被撬的痕迹,车窗也没被砸,这钱到底怎么没的? 周先生是做生意的,车里常备现金方便周转,这8万块是刚取的没几天的。 警方让他再好好回想一下,有没有什么可疑的人坐过他的车? 周先生一回忆,想起来这几天唯一一次把车钥匙交给别人,就是和钓友杨某去钓鱼那天。 周先生说,那天我们约好去郊区钓鱼,我后备箱放着浮漂,他要去拿,我就把钥匙给他,自己在别处等,也就10分钟的事。 因为经常和杨某在一起钓鱼,周先生就放心把钥匙交给了他,全程没有任何防备。 民警一听,连忙调取了当时停车地方的监控。 画面里,杨某先打开后备箱拿了浮漂,接着又绕到副驾驶,拉开车门钻了进去。 过了一会,他关上车门,离开了。 监控里看得很清楚,他拿完浮漂没直接走,而是进了驾驶室。这一会的功夫,足够他翻找储物箱把钱拿走了。 根据线索,民警很快锁定了杨某的出租屋。 当天下午,当警察敲开房门时,20岁的杨某表情很是精彩。 接着,警察在杨某的家里找到了剩余的8900元赃款。 杨某说,目前就剩这些了。他交代,自己只偷了1万1,因为觉得没必要拿太多。 那杨某为什么要偷钱呢? 原来,杨某是去年从老家来杭州打工的。他说自己在老家按揭买了套小房子,每月要还不少房贷。 来杭州发展后,杨某又贷款买了辆二手车,每月又要还一笔钱。 他工资没多少钱,交完房租、吃饭,还贷款都费劲。 杨某声音越来越小,说这个月实在撑不住了,这才动了歪心思,他经常和周哥钓鱼,知道他有钱放车里的习惯,就想先拿周哥的钱应急,下个月再找父母要,或者把老家的房子卖了… 周先生得知真相后直摇头,说这孩子咋这么傻!真要是有困难,跟我说一声不就行了,能帮我都会尽力帮,年纪轻轻,非要走这条路…… 有人说,估计小伙子太难了,才走这一步,虽然是偷还不贪,希望失主别再追究。 也有人反驳,说他那是不贪吗?他只是不敢,全偷走太明目张胆,以为少偷点不会被发现,没成想这钓友这么精,偷一点都发现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杨某将面临怎样的惩罚?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帮周先生取浮漂的时机,私自进入其车内并窃取1.1万元现金,其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杨某明知周先生车内有现金,仍因自身还贷压力产生非法占有意图,属于直接故意。 他通过“借钥匙取浮漂”的伪装,趁周先生不备进入车内秘密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根据浙江法院《关于确定盗窃罪数额标准的通知》,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以上即属“数额较大”。 杨某窃取1.1万元,已超过该标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虽辩称“只偷部分钱是为了减少对周先生的影响”,但法律对盗窃行为的认定不以其主观“善意”为转移。 此案警示大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经允许侵占他人财物均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虽不涉及传统“遗失物”,但杨某作为周先生车辆的临时使用者,可类比为“临时保管人”。其未经允许翻动他人财物并取走现金的行为,违反了保管义务: 周先生将车钥匙交给杨某,是基于钓友间的信任,杨某应仅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车辆,不得擅自处分车内物品。 杨某的行为导致周先生财产损失,虽不直接适用遗失物条款,但可依据《民法典》1165条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杨某被查获的8900元赃款,依法应返还周先生,剩余2100元差额需由杨某补足。 目前,杨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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