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渣了!”广州,男子凌晨邀请前女友和自己哥们儿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开房与前女友

律安说法 2025-08-04 12:14:14

“太渣了!”广州,男子凌晨邀请前女友和自己哥们儿一起吃饭喝酒,酒后,开房与前女友发生关系后离开,万万没想到,离开时故意不锁门让自己的哥们儿进入房间、与自己的前女友发生关系。期间,男子的前女友不断反抗,并还曾两次向男子求救,直到惊动宾馆的老板,才幸免于难! 据悉,女子张某原系刘某的前女友。 2024年5月17日凌晨1点多,刘某邀请张某去一烧烤店与自己的哥们儿邓某一起撸串喝酒。 张某也没多想,便欣然赴约。 酒后,张某又和刘某一起去开了房,并与刘某发生了关系,而后见刘某借故离开房间。 刘某离开时还曾向张某索要房卡,但是被张某拒绝。 可令张某万万没想到的是,刘某离开后不久,邓某却莫名进入房间内,还企图与自己发生关系。 张某当即拒绝了邓某,后见邓某不顾自己的拒绝,欲强行与自己发生关系,便不断反抗、大声呼救。 期间,还两次打电话向刘某求救。结果,第一次,刘某信誓旦旦说,马上就来,结果走到房间门口但是并未施救,第二次,干脆拒接了电话。 万幸的是,宾馆老板被惊动,前往张某所在的房间查看情况,站在门口的刘某才敲开房门,张某最终才幸免于难。 张某起初并没有报警,而是和刘某、邓某二人一同离开宾馆。 几天后,得知邓某的所作所为系与刘某商量好的,也是刘某离开时故意不锁门,并示意在门口等候的邓某进入房间,才给了邓某可乘之机,张某难以释怀,便报了警。 报警后,警方先后将刘某、邓某抓获。 刘某、邓某被抓后,也主动坦白了密谋性侵张某的事实。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张某发生关系,毋庸置疑已经构成犯罪。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为张某的激烈反抗,以及宾馆老板的介入,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刘某明知道邓某欲对张某实施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与邓某之间系共同犯罪!应与邓某按照同罪处理! 另外考虑到刘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张某3万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法院审理后,最终以犯强奸罪,判处刘某、邓某均为有期徒刑11个月。 由于案发后,张某被诊断为焦虑抑郁,刘某、邓某虽然获刑,但是并没有抚平张某内心的伤痛。 在刘某、邓某获刑后,张某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将刘某及邓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与邓某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共计5万元赔偿。 不过,由于,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张某虽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但是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未获得法院支持! 虽然在刑事案件中,刘某已经赔偿了张某3万元,《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1、2款也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过,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与本案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系不同性质的赔偿。 刘某与邓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患上焦虑抑郁,给张某的心理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综合考虑刘某、邓某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刘某、邓某共同赔偿张某5000元精神损失费。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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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东成西就

东成西就

3
2025-08-04 22:17

这女人范贱,随便开房乱搞,死不足惜

顺其自然

顺其自然

1
2025-08-04 13:26

跟前男友搞在一起的女人,也不是什么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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