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不小心撞到马路牙子摔到旁边的路标杆上,造成眼睛失

时刻纯真 2025-08-03 10:42:01

北京,男子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结果不小心撞到马路牙子摔到旁边的路标杆上,造成眼睛失明、头骨骨折的严重后果。事后男子认为,自己伤这么重,是因为路标杆的设置有问题,于是将城市管理部门起诉了,要求赔偿他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据CCTV法治在线报道,事发当天晚上,张先生和朋友一起聚餐,一群人一高兴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一直到凌晨时分,张先生才和一个朋友结伴骑电车回家。 两个人时而并行,时而一前一后行驶,走了一段路程后,张先生酒劲上涌,车子逐渐不受控制,在路上画起了S形。 当时二人并未太在意,而是继续前行,张先生在前,朋友在后,二人一边走一边交谈,走到某路段时,张先生突然撞到了马路牙子上,车子发生了侧翻飞了出去,张先生摔向了路边的路标杆。 顿时,张先生大声哀嚎起来,朋友吓得立即停车过去查看,结果看到张先生满脸是血。 朋友见张先生伤的不轻,立即打了120将他送去救治。经过检查,张先生头骨骨折,脑面部多处受伤,其中最严重的是他的右眼,达到了盲目5级,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 几个小时后,天亮了,张先生的朋友才想起来还没报警,于是又赶紧了向交警部门说明了情况。 民警得知事发前张先生喝了酒,立即对他进行了检测,可是因为过去了好几个小时,张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酒驾的标准。 最终,民警根据监控视频及其他证据,认定张先生发生事故是因其超速行驶导致的,并对他超速行驶行为罚款50元。 事后张先生认为,他之所以受伤这么严重,是因为路标杆设置有问题。当时他倒向路标杆的时候,正好撞到了路标杆,路标杆的底盘是用螺栓固定的,自己的眼睛就是被螺栓弄伤的。 于是,张先生将城市管理部门起诉了,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那么,本案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分析?张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1、张先生酒后骑电动车上路并超速行驶,该行为存在明显过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虽然电动车不等同于机动车,但此条法律精神在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强调驾驶人在饮酒影响驾驶能力时不应上路。张先生酒后骑车,属于明显的不安全驾驶行为。 另外,在道路通行规则中,超速行驶本身就极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违反了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 张先生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认知,却因疏忽大意和对法律规定的漠视,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他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过错,需要对自身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2、城市管理部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路标杆作为城市道路设施的一部分,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着对道路设施合理设置与维护的义务。 要认定城市管理部门是否有责任,关键在于路标杆的设置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以及城市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 如果路标杆的设置是按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的,并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那么城市管理部门就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城市管理部门则需要承担责任。 张先生起诉后,一审支持了他的部分诉求,判管理部门赔偿张先生20万元,可是管理部门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时,城市管理部门拿出事发现场的视频等证据,称案发现场,血迹主要在台阶下,离路标杆还很远,也就是说,在和路标杆接触前,张先生已经受了伤。 虽然张先生的血液酒精含量没有达到酒驾的标准,可检测时已经过去数小时,检测已经不准了,而且,当时张先生还是超速驾驶。所以,张先生发生事故,是因为他自己酒驾和超速行驶,而且,也并非路标杆导致他受的伤,让自己赔偿无法可依。 二审认为,路标杆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判定本案的关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涉案路标杆已经被拆除,根据民警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路标杆螺栓比较矮,也不存在尖锐或者明显过长的情况。 而根据张先生提供的检测报告,张先生的伤不是因为被螺栓插入面部导致的,很大可能是被固定路标杆的加劲肋板造成的,张先生称自己是被设计不合理的螺栓致伤,没有足够证据也不合理。 城市管理部门在此事中不存在过错,而张先生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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