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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吃着馒头突然倒地,等救护车赶到后男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嘴里还有馒头,死

上海,男子吃着馒头突然倒地,等救护车赶到后男子已经失去生命体征,嘴里还有馒头,死因是猝死。家人将男子火化后突然想起,曾给男子投保意外险,能理赔10万,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赔偿2万多元后就不再赔偿,家人找保险公司理论却被告知猝死是免责的,家人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傻眼了。 据红星新闻7月20日报道,男子意外身亡后,家属想起来曾投保过意外伤害险,但在理赔时却困难重重。 2023年11月,潘先生跟其母亲在家中吃饭,突然间潘先生倒在地上,母亲被惊吓到,呼喊潘先生没有反应,于是就求助邻居帮忙拨打120。 母亲回想潘先生倒地前都做了些什么,但她只记得潘先生好好的在吃饭,大口的吃着馒头,吃得还挺香的,然后就突然栽倒了地上。 母亲大声呼喊潘先生的名字,但是潘先生始终毫无反应,推了几下潘先生也是没有回应,于是才去找邻居帮忙拨打电话。 等救护车赶到的时候,潘先生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嘴里还有没吃完的馒头。医护人员检查潘先生的死因时,发现潘先生的咽喉部还有没有咽下去的馒头。 潘先生的死亡证明上标注的死因是猝死,家人很快就将潘先生火化,并处理好潘先生的后事。 在整理潘先生的遗物时,意外发现2017年曾经给潘先生买过意外伤害险,有效期到2047年9月,还在保险期内,能赔偿10万元。 潘先生家人拿着保单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材料,保险公司很快就给赔偿了2万多元,然后就再也没有继续赔偿。 潘先生家人不明白为什么,就去找保险公司理论。保险公司声称潘先生的死因注明是猝死,是在免责情形内的。 保险公司最开始是根据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下,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赔偿了2万多元,但经过对材料的梳理,发现潘先生的死因并非理赔范围内的猝死。 若是潘先生的家人能够提供出补强证明,证明潘先生的死因在理赔范围内,那么就可以继续理赔,若是提供不了,那就只能拒绝剩余款项的理赔。 潘先生的家人也听明白了,因潘先生已经进行了火化,给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仅仅是医院的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证明书,无第三方鉴定可以佐证,才给了保险公司由头拒绝理赔。 但是潘先生已经火化,没办法做司法鉴定,难道死亡证明书上的死亡原因都不是证据证明潘先生的死亡是猝死吗? 潘先生家人很生气,猝死就已经是死因,怎么可能不在理赔范围内,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找借口拒绝理赔,于是一气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剩余款项。 潘先生家人认为,既然保险公司能够理赔2万多元,就任何了家属提供的材料,认定潘先生的死因是在理赔范围内的,就应该继续进行理赔。 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潘先生的家人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的理赔的相关材料,而且保险公司也已经受理了理赔案件,并且理赔了2万多元的赔偿款。 但是保险公司却在理赔了2万多元后拒绝理赔剩余款项,还要求潘先生的家人继续提供证明材料,要求证明出潘先生的确是因为意外猝死的。 潘先生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提供出其他材料证明潘先生猝死的具体原因。潘先生的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就是找理由找借口拒绝理赔,希望法院能帮助主持正义。 保险公司认为,潘先生的死亡证明书上虽然标注是猝死,但根据潘先生以往的就诊记录来看,潘先生本身就存在各种疾病,身体状况很差,不符合猝死的理赔范围。 保险公司提供出合同条款,对于猝死的详细解释是: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 因潘先生的疾病很多,所以仅凭家属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实潘先生并非是因疾病导致的猝死,所以保险公司在通融赔付2万多元后,才拒绝继续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潘先生家属将遗体火化,无法进一步鉴定潘先生的猝死是由于病原性的猝死还是意外猝死。 但是可以通过案发时在场的家属陈述可以推断出,潘先生的因吃馒头噎住喉咙导致是窒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若是保险公司执意认为潘先生的死因可能是病原性猝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再向潘先生的家人支付2.8万元保险金,也就是对保险金额理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