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展览活动中的展品被指为假,而相关检测为真,那么,指假者将会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个案例,案例来自于公众号:京都律师,此案可在网上搜索,很容易找到。二审判词极有可读性,文末有精彩点评! 2015年佛像收藏家李巍向普陀山佛教协会捐赠500多件佛像法器等文物,2016年8月18日上午,“汉风藏韵——中国古代金铜佛像艺术特展”上共展出118件佛教造像及法器,然而,展览开幕仅一天之后,一篇题为《浙江美术馆展出的雷人佛造像》(原题为:是真到了西天,还是唐僧误入小雷音寺)的文章在新浪网上刊载,作者署名陈建明。文中部分内容捏造事实,对李巍先生收藏多年的展品恶意贬损,误导社会公众。该文章一经刊载后,在相关领域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该文被纷纷转载引用。李巍先生在收藏界声誉受到严重影响,“汉风藏韵——中国古代金铜佛像艺术特展”盛事也被蒙上阴影。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正视听,2017年1月6日,李巍先生和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正式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建明提起名誉侵权之诉。2017年8月22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2017年11月2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建明删除涉案文章中的不实诋毁文字内容及配图,并赔偿原告普陀山佛像造像研究院和原告李巍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一审判决后陈建明对上述判决内容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京都律师事务所田文昌律师和刘洋律师作为李巍先生的代理人、杨大民律师和高琨律师代理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的代理人出席了庭审。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陈建明的涉案文章采用图片将展出佛造像与古玩城佛造像进行对比,在缺乏充分认定条件和确实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图片和实物的差异,得出对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的名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不严谨结论,误导公众观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超过了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合理边界,构成侵权。通观案涉文章上下文,陈建明在缺乏充分认定条件和确实根据的情况下,采用缺乏严谨的修辞和言论,恶意误导公众传播负面的言论,其行为已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主观上具有过错。文章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客观上已对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产生了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事实。陈建明的侵杈行为与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社会信誉降低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构成对普陀山佛教造像研究院、李巍的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判令:维持一审原判,陈建明需删除涉案文章中侵权的内容。 案例来自于公众号:京都律师 附图为李巍捐赠仪式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