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当天上晚10点的夜班,6点在公司食堂吃过晚饭后,去镇上买烟。8点多在返回公司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离世,交警认定男子无责。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男子买烟属于私事,不予认定。家属不服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判定男子为工伤。人社局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院,最终,法院会怎么判? 6月24日潮新闻报道,小赵在上夜班前去买烟,不幸被车撞伤后去世。 公司为小赵申请了工伤认定,而人社局却认为,小赵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小赵家属悲痛之余,将人社局起诉到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小赵为工伤,人社局不服,一直上诉到最高院! 小赵是某环保公司的员工,工作时期,住公司提供的宿舍。 2028年5月12日晚上,他应该上晚10点的夜班,晚上6点,他在公司的食堂吃的晚饭。 饭后一支烟是他的习惯,烟瘾犯了,小赵摸遍了口袋也没找到一颗烟。 小赵觉得,上夜班时很难熬,抽支烟可以提神,他看看时间还早,就离开公司去镇上买烟。 谁知就在小赵买完烟返回公司的途中,被一辆车给撞了,虽然被及时送去医院治疗,但因伤势太过严重,小赵还是去世了。 当时出事的地点,距公司只有不到一公里的路程,交警认定肇事司机全责。 一家老小失去了顶梁柱,家属悲痛万分! 好在公司安慰家属,可以为小赵申请工伤认定,争取赔偿金,也算是对小赵家属的一个交代。 申请报上去之后,人社局却认为,小赵出车祸是在休息时间买烟,属于办私事。 既不算上班途中,也不算工作中,所以小赵的去世不能算作工伤。 2018年8月10日,人社局作出了对小赵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决定书的内容载明:小赵于2018年5月12日18时25分左右,从公司宿舍外出办私事,20时20分左右返回途中遭遇车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赵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或者视同工伤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小赵家属捧着一纸认定书,悲痛万分,仰天长叹:他要不是为了上班,怎可能去镇上买烟,这两者之间是有因果关系啊! 家属不服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小赵的车祸算不算是在上班途中发生的? 如果算,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小赵为工伤。 如果小赵被认为,不算上班途中,而是去办私事,那么就无法认定工伤。 法院查明:小赵当天是上晚上10点钟的夜班,他住在公司的职工宿舍。 宿舍附近没有超市,小赵去镇上买烟,返回途中在距离公司不到一公里的地点出了车祸。 他返回公司的路线明确合理,也就是说小赵并没有借买烟出去办私事。 按着工作规定,小赵上班之前,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晚上8点多返回公司,是在合理范围之内。 而且,购买香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人社局认定的,“两点一线”才算上班途中不合情理。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下来后,小赵家属心里踏实了。岂料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认为,小赵买烟回来的目的地,是职工宿舍,而不是去上班。 只有从宿舍到工作岗位这段路,才能算上班途中。 小赵是晚10点上班,机器预热时间是10:30,小赵出事故的时间是晚上8:20,出事地点距公司不到7分钟的距离。 所以小赵是回宿舍,而不是去工作岗位。 也就是说,说他买烟回来去工作岗位,是不合理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合理之处,因此维持了原判,驳回人社局的上诉。 但是人社局还是认为,一审、二审都不合理,坚持上诉到高院申请再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小赵上夜班前,需进行机器预热等准备工作,其提前2小时返回公司的时间,符合工作准备需求。 购买香烟虽属个人行为,但属于合理的日常生活需求,且往返路线距离公司仅0.7公里,属于合理范围。 上下班途中不应局限于“宿舍-岗位”的机械路线,而应结合工作和生活必需综合判断。 司法解释也进一步明确,“上下班途中”包括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活动的合理时间和路线。 小赵为提神购买香烟,属于工作状态下的合理需求,其返回公司的行为,与即将开始的工作具有直接关联。 人社局主张的“两点一线”标准,不符合实际生活逻辑,也违背了工伤保险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 最终,高院认为,小赵在上班前要做岗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进入工作岗位。 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人社局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决。 该案判决后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法院判的正确,如果小赵那天不上夜班,就不会去公司附近买烟,也许就可以避免车祸,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于这个一审、二审、高院再审的案例,您如何看待? 信源:潮新闻202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