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K新闻网

湖南长沙,一男子和妻子花5980元拍婚纱照,包含4套服装,因天气不好,他们拍了2

湖南长沙,一男子和妻子花5980元拍婚纱照,包含4套服装,因天气不好,他们拍了2套后中止了,可万万没想到,婚纱照没拍完,他们夫妻竟然离婚了,男子要求婚纱店退回没拍摄部分的钱,婚纱店却说:你总要再婚吧?服务我给你延期3年。还差4个月就到期了,男子还没找到老婆,他再次要求婚纱店退款,婚纱店却说:给你延期一辈子,就是不退! 2022年10月,对于刘先生来说,是他人生的重要时刻,他找到了一生所爱,并准备步入婚姻殿堂。 虽然刘先生和妻子是经过相亲认识的,但他们都觉得相见恨晚,认定了对方是自己一生所爱,准备喜结连理。 于是,刘先生就在某婚纱店,花5980元,订购了一套包含4套服装的婚纱照。 可拍摄期间,因为天公不作美,天气不好,拍不出效果,所以,他们的拍摄中断了。 而刘先生和妻子的感情,也突然急转直下,毕竟是相亲认识的,没有基础,再加上他们恋爱3个月就闪婚,所以,感情也不稳定。 不料,他们这一闹矛盾,竟然到了分道扬镳的地步,也就是说,刘先生和妻子的婚纱照,只拍了2套服装,其他的还没拍摄,就离婚了。 所以,这套没拍完的婚纱照,就成了讽刺,刘先生找到婚纱店,要求退还没拍摄部分的钱。 在他看来,这是顺理成章的事,不料却遭到婚纱店的拒绝,店长说退钱是不可能的,史无前例,但可以给刘先生延期3年,也就是截止到2025年10月30日。 毕竟他不可能打一辈子光棍,他早晚是要再婚的,到时候还得拍婚纱照。 刘先生一看婚纱店不退款,也只能接受店长的提议,退不出来,款项。经过协商,店长当时给出了一个替代方案:将订单有效期延长三年,至。 可没想到的是,刘先生离婚后,再也没遇到愿意嫁给他的女人。 眼瞅着离婚纱照到期还有4个月的时间,刘先生坐不住了,他又找到婚纱店,要求退款,如果不退,到期了钱就打水漂了。 可店长还是坚持不退,刘先生一看情况不妙,他担心婚纱店倒闭跑路,到时候他跟谁要钱去? 店长说他们的店开了9年了,跑路不可能发生,钱之所以不退,是因为已经产生了一些费用,比如技术人员的工资,而且年度报表肯也做了。 随后,店长提议,给刘先生永久延期,只要婚纱店还在,他什么时候找到老婆,什么时候来拍照,而且,以前拍过的2套作废,损失由婚纱店承担。 可刘先生不答应,只要婚纱店还在,才能作数,那万一店黄了呢?自己找谁兑现去? 店长一听不乐意了,婚纱店都开了9年了,怎么可能关门跑路? 但刘先生认为,就算婚纱照一直开下去,他以后要离开长沙,去其他城市发展,也不可能结婚的时候,再跑回来拍婚纱照吧?所以,他坚持退款。 而且,对于店长说的,他和前妻拍的2套服装的婚纱照,已经产生一些费用也不认可。 在刘先生看来,当天只是摄影师和化妆师出力了,没有后续的修图,照片相册他都没拿到,产生啥费用了?所以,他坚决要求退款。 最终,在刘先生的坚持下,婚纱店做了让步,双方经过协商,最终就退款事宜达成了一致,但具体退了多少,案例没有说。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刘先生与婚纱店签订婚纱摄影合同的根本目的是为婚姻纪念,但因离婚导致拍摄婚纱照的合同目的永久性无法实现,符合“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刘先生依法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没履行的部分,剩余2套服装拍摄服务,应当终止履行,婚纱店需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婚纱店单方面提出“延期3年”“永久延期”等方案,属于通过格式条款强制设定服务期限,实质上限制了刘先生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款的法定权利,属无效条款。 即使双方曾口头约定延期,其效力也需以刘先生自愿接受为前提;若刘先生明确拒绝,婚纱店不得以延期替代退款义务。 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婚纱店仅能扣除已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如2套服装的拍摄费用、化妆人工费,对没实际提供的服务,剩余拍摄、修图、相册制作等,应当按比例退还费用。 刘先生没收到任何拍摄成果,照片、相册,婚纱店主张“已产生技术人员工资”等成本缺乏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全额退还未履行部分的款项。 如果协商不成,刘先生可投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约5980元×50% = 2990元。 刘先生依法有权解除合同并获得没履行服务的退费,婚纱店不得以单方延期条款逃避退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