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大,猥亵学生的老师被安排进保卫处,学校回应:给他口饭吃!网友:真的笑死,让有前科的去保卫处,不是更加方便他作案?(来源:法治进行时) 朱某某在安徽师范大学教学,相信朱某某在教学之初也是想当一名德高望重的好老师的,可这个朱某某却对女生进行了骚扰。 事情发生后,安徽师大对朱某某进行了处分,安徽师大纪发(2019)1号)写得清清楚楚:对个别女生多次实施猥亵、性骚扰等恶劣行为!对他开除党籍、降职务。 可近日,安徽芜湖多名网友却举报,这个朱某某竟又出现在学校保卫处任职! 我们大家都知道,保卫处是负责校园安全、保护学生老师的地方!可就是这样一个劣迹斑斑的人却被安排到了这里,是来保护学生呢?还是方便作案呢? 记者问了安徽师大的相关人员,学校纪委工作人员是这么说的:“处分过了呀!他文字功底不错,保卫处借他过去做点文字材料。关系不在保卫处,在人才交流中心挂着呢。给他留了一口饭吃!”
网友纷纷对这种行为表示质疑,认为这简直是对师德师风和校园安全的公然践踏,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严重挑战。
那么,从法律层面分析,学校将朱某某调到保卫处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存在显著且严重的法律瑕疵,其合法性与合理性均受到根本性质疑。 一、 严重违反师德规范与职业禁止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对于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丧失教师资格。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明确将“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列为“师德禁行行为”。
朱某某多次实施猥亵、性骚扰等恶劣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不能从事教育工作。
相关新闻并没有说,朱某某是否被治安处罚,仅通报给予了纪律处分。但是学校内部处分不能替代法律制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朱某某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依据上述规定,仍应给予治安处罚。
法律对违反教师法的教师进行处理,其目的不仅是惩戒,更在于隔离风险源,防止其再次接触学生并造成伤害。将朱某某给予处分后,调任更容易接触学生的保卫处,明显违背了“隔离风险”的核心要求。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精神(延伸至刚成年大学生)** 安徽师大的学生,可能大多都是成年人,但都是刚刚升入大学或刚成年的青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作为学校应当履行起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即便是学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作为学校也是有强制报告的义务,应当将朱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通报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 三、 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处分后果要求 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处分的目的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种类。
学校对朱某某纪律处分没有问题,但对于他的工作岗位应调整到与其错误性质、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岗位职责要求相匹配的非敏感、非关键岗位,且不应再接触学生。
保卫处的职责主要负责校园核心安全保卫工作,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将朱某某安排到保安处,使得处分形同虚设。 四、 学校管理责任与潜在法律责任风险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和教育机构,负有保障校园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将高风险人员置于保卫岗位,是管理责任的严重失职,未能履行《教育法》等法律赋予的“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和“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职责。
且不能排除潜在风险,朱某某有猥亵女生前科在先,仍把他安排到更容易接触学生的敏感岗位,会增加该人员再次对学生实施侵害行为的风险,也会对之前的受害者增加情感和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安徽师大这波操作,不是“留口饭吃”,是给校园安全“埋雷”,是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是对师德和法律尊严的严重亵渎! 把有性骚扰前科的人放在保卫处,就像让黄鼠狼看鸡窝,让惯偷管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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