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女子响应号召承包了360亩地种植3万棵杨树,20多年陆续投入了

雷雷说趣 2025-11-12 19:14:04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女子响应号召承包了360亩地种植3万棵杨树,20多年陆续投入了100多万元。然而这些树长大后,土地却被划入保护区范围,不准采伐树木。女子想要获得点补偿,却屡屡碰壁,就连退耕还林的补助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回应称:女子名字不在退耕还林名单,现行政策也没有补偿的说法。(来源:大皖新闻) 据悉,在2002年的时候,当地政府部门和村委动员村里的人,有能力的就去承包土地种植林木。 王女士为了响应号召,便与村委签下了《造林承包合同》,共承包360亩地来种植杨树,承包期为25年。 按照当时合同中的约定,村委不仅要提供土地,还要提供第一年的苗木。王女士则要保证第一年的苗木的成活率要达到85%以上,后续只需要达到80%以上即可。 同时合同还约定种植密度为每亩67株树木,王女士不得私自采伐,必须经过批准才能采伐。 如果国家政策调整后,需要回收承包土地的,必须给予王女士相应的补偿。 经过王女士一家人20多年的精心照顾,大部分苗木已经成长为胸径20cm~40cm粗的大树,而且已经到了最佳的采伐期。 因此,在2024年的时候,王女士的女儿张女士去申请了采伐证。然而相关部门给出的回复是,王女士家种植的那305亩地的树林,已经被划入了国家自然保护区,所以禁止一切采伐行为。 对此张女士认为,既然现在不准采伐,那应该给些补偿。毕竟从承包的第二年开始,所有的苗木都是王女士夫妇自掏腰包购买的。 可是当张女士申请补偿时,却被当地林草局回绝了,林草局称按照现行的政策,并没有出现林地被划入保护区后要给予补偿的规定。 此外,林草局还表示,张女士家所承包的土地并非退耕还林地,所以不能享受补贴政策。 为了证实这个说法,林草局调取了在2003年~2006年期间实施退耕还林的名单,其中并未找到王女士和张女士的名字。也就是说,当年王女士并没有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可是当张女士要求对当年作出的退耕还林政策进行信息公开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涉及隐私。 张女士更加不服了,明明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中已经写明了“退耕还草(林)”的字样,为何又说不是?而且与张女士相邻地块的林农都已经拿到了补偿,就他们家没拿到,这不公平。 之后,张女士去申请了复查申请,但林草局给出的意见是:《造林承包合同书》并不等同于《退耕还林合同》。 目前,当地政府部门正在协调此事,打算通过林权互换来解决问题。 《森林法》第55条第1款第3项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这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定。 既然王女士所承包的林地已经被划入了保护区,这的确不能擅自采伐,必须经过批准。 但是要注意,王女士当年承包并且签下《造林承包合同》时,那片林地并未被划入保护区。如果一开始就被划入保护区,那谁还去承包? 由此可见,是当地的政策坑了王女士一家人,让他们花了钱和精力,为这片林地付出了20多年,最后却连本钱都回不了。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这份政策显然是违反了公平原则。 林草局表示在2003年的时候就和村里的林地承包人签署了《退耕还林合同》,那为何没有与王女士一家签订该合同? 当年王女士一家也算是承包大户,而且相邻的地块都已经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可退耕还林名单上却没有王女士,这并不合理。 如果是有关部门没有去提醒王女士,那就是有关部门的责任,不能转嫁给王女士一家人。 按照当初的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和法律调整须收回承包土地时,应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此,当地有关部门如果不能批准采伐树木,那就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让人家苦苦投入20多年,却连本钱都拿不回,还有什么公平可言?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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