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9岁小伙与网约车司机线下约定,到某地车费110元,可下车后小伙却错转了1

蜜蜂说社 2025-11-12 00:06:26

上海,19岁小伙与网约车司机线下约定,到某地车费110元,可下车后小伙却错转了1010元给司机。发现的第一时间小伙给司机留言,要求他返还多给的车费,多次讨要未果小伙求助公安机关,可司机失联,几天后小伙自杀身亡,其家属起诉司机,法院判司机返还车钱900元。 小郭想要外出闯荡,可他比较内向,家里人很担心他,正好上海有亲戚在厂里面打工,于是他家里人就托亲戚帮忙带他进厂。 2025年3月29日16时许,小郭从河南乘坐的高铁到达了上海高铁站,他一出高铁站网约车司机王某就问他去哪里? 小郭说了目的地后,双方讨价还价,最终以110元的车费成交。 大约一个小时后,也就是16时50多分,小郭达到了目的地了,他扫了王某的收款码,给他转账了1010元。 小郭并没有发现转错钱给王某,而王某当时也没有说。 直到20时33分,小郭才发现转了1010元给王某,于是向王某微信转账留言:你好,我这边付多了,你能不能给退回来? 小郭以为,王某看到信息后会主动把钱还给他,可他等啊等,始终没有等到王某的回应。 小郭后来继续尝试联系他,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于3月31日小郭前往公安局求助,可公安局也联系不上王某,王某玩失踪。 这笔900元对小郭来说至关重要,这可是他没有找到工作没有工资之前的费用,因为这事他郁郁寡欢,甚至有了轻生的念头。 而这一切被他的同伴看在眼里,4月3日晚上,小郭同伴联系了他的哥哥,告知小郭有轻生的念头。 小郭哥哥知道弟弟的性格,一听其同伴说小郭有轻生念头,他第二天就急匆匆赶到上海。 可等小郭哥哥来到上海,发现根本联系不到他,也没有人知道他去了哪里。 小郭哥哥报警后,他的家人以及亲戚一起寻找小郭,在家人、亲戚及警方的共同寻找下,历经近6天,于4月9日晚上在江苏苏州发现了他的遗体。 据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确认小郭于4月6日凌晨3点多喝农药自杀,现场留有敌敌畏瓶子。 小郭的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而他之所以这么做,其家属认为是因为王某没有归还小郭所付多的900元车费。 小郭家人就想让王某承认多收到车费钱,也希望他能道歉,于是起诉王某返还900元车费。 而王某辩称,他并没有多拿这900元,他已经给小郭了。 小郭下车前称手机快没电了,害怕接下来无法用手机进行支付,遂提出向其微信转账1010元用以套现,其在扣除110元车费后,已将900元现金当场交付小郭,因此不同意返还钱款。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既然王某称已经把900元给小郭了,那他需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无法提供证据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王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主张,而小郭却有索要多付车费的留言,因此小郭错付车费得到证实。 小郭和王某谈好110车费,王某按照小郭提供的地址把他送到目的地,小郭支付车费,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 既然双方谈好的是110元车费,王某应当只收这么多,而小郭多付的900元就属于不当得利,王某应当返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对约定车费110元及多转账9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王某的抗辩因缺乏证据支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王某返还车费900元。 有人提出疑问,合同纠纷案结了,那就该继续下一个诉讼了,网约车司机王某的行为和小郭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其家属应该继续民事追责,这个事不能这么算了。 那么,王某应该为小郭的死亡负责任吗?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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