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大连至烟台客轮上,李某将妻子推入深海企图骗取1230万保险金,最

法有道 2025-11-04 22:51:38

2021年5月,大连至烟台客轮上,李某将妻子推入深海企图骗取1230万保险金,最终被判处死刑。 2021年5月5日,大连至烟台客轮上,李某独自在甲板徘徊20分钟,仔细查看坠海区域并测试栏杆稳定性,随后将妻子李某环带入监控死角。 船舷监控拍到李某环坠海时空中姿态明显翻转,力学分析证实符合外力作用所致。 妻子坠海后,李某毫无悲痛之情,反而急切催促警方开具死亡证明。调查发现,他在妻子死后不久便前往酒店招嫖,并在辨认尸体时异常激动,坚决反对尸检。 最终在说服死者家属后,法医尸检确认李某环死于溺水,并发现右眼上睑青紫、口唇黏膜损伤等生前伤。 随着调查深入,警方在李某床垫下搜出保险合同,保额高达1230万元,且条款特殊:仅当李某环在交通工具上发生意外才能获赔。 调查证实,李某冒用妻子身份向三家保险公司购买4份大额意外险,受益人均为自己。 面对铁证,李某试图“零口供”抗辩。 但专业鉴定显示,李某环坠海前与李某的衣物多次探出缩回,证明存在肢体接触。 2022年7月5日,大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李某死刑。2023年12月24日,辽宁省高院维持原判。202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 @法律有道 一、“零口供”下证据链构建:如何让沉默的罪犯伏法? 面对侦查审讯,李某自始至终保持沉默,拒不认罪。刑事司法实践中,“零口供”定罪一直是证据认定的难点。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这一规定的实践应用需要极为严密的证据体系支撑。 此案检察机关构建了立体化的证据网络: 1、物理证据:李某环右眼上睑青紫肿胀、口唇黏膜损伤等生前伤,驳斥了“意外坠海”说法。 2、行为证据:李某案发前独自测试栏杆稳定性、选择监控死角的行为模式。 3、科学证据:专业机构对坠落姿势的力学分析,证明符合外力作用特征。 4、动机证据:高达1230万元的保险金额与李某实际负债64万元的强烈反差。 5、事后表现:急于开具死亡证明、酒店招嫖等有违常理行为。 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特别是排除了合理怀疑——李某环系意外坠亡的可能性。 证据链的闭合不依赖于被告人的口供,而是依靠客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这正是“零口供”定罪的精髓所在。 二、间接故意杀人的认定:法律如何界定“放任死亡”的发生? 在故意杀人的刑法理论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量刑。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本案中,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1、认知要素:李某明知将不会游泳的妻子带入无护栏的深海区域可能发生坠落致死结果 2、意志要素:李某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采取避免措施 与直接故意杀人的“希望结果发生”相比,间接故意的“放任结果发生”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但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的认定往往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李某选择的环境(深夜、深海、无护栏)、事前测试行为、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等行为模式,共同指向其对妻子死亡结果的放任心态。 三、保险诈骗罪的未遂形态:为何杀人既遂而诈骗未遂? 此案中,法院认定李某故意杀人罪既遂、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认定的讨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但该罪的既遂标准是实际骗取保险金。李某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因被司法机关及时侦破而未能实际获得保险金,故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 值得关注的是,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罪数关系问题。《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李某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这种立法设计体现了对生命权的特殊保护——不能因为诈骗是终极目的,就将杀人行为仅仅视为手段而吸收处理。 四、死刑的适用标准:为何“非暴力犯罪”背景仍判死刑? 尽管我国当前推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仍然保留死刑适用。 在此案中,李某的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多个从重处罚的情节: 1、杀害亲密关系人:妻子处于李某应当特别保护的地位。 2、动机极其卑劣:图财害命,挑战人伦底线。 3、行为危险性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作案,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4、拒不认罪悔罪:零口供对抗侦查,缺乏基本人性悔悟。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重点考量了犯罪动机的卑劣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及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因素,最终核准死刑。

0 阅读:3
法有道

法有道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