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甲状腺囊肿切除术后发生血肿手术并发症,患者呈植物生存状态】 【原告陈述】2014年10月21日,原告薛某某因颈部肿物在被告某大学某医院治疗,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薛某某成为植物人,生效判决中被告某大学某医院自愿对本次医疗损害承担100%的责任。 2020年6月,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从某18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至2020年6月21日前的原告相关损失。对此,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某134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 自某1348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之后,原告除日常所需医疗护理等支出之外,还在某大学某医院住院治疗87天,产生大量的医疗费、护理材料费等相关费用。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认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9823.83元、伙食补助费4350元、营养费1740元、交通费1740元、护理费10560元、医疗器具费16405元、护理材料费16750元,以上共计135602.83元,保留后续治疗的权利。 【被告某大学某医院认为】1、原告的后续治疗费与前期被告医疗过错存在关联性的部分,被告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应按住院期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护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前期在某186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5年护理费; 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且为两人护理。故本次原告再次要求护理费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器具费及护理材料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大学某医院认可自身的责任比例为100%,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系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原告损失共计116670.18元。关于薛某某主张的互帮医疗器械费,仅提供定额发票,不能证明其购买物品的具体种类,本院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判决,某大学某医院赔偿薛某某等共计116670.18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你们猜今年医学专业里面最热门的是什么专业?是临床、麻醉、护理还是中医?都不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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